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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黃宇秀/臺北報導

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、任職、考績條例」等部分條文修正案,為配合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規定,軍人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,由原須任職滿1年調降為6個月,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,必要時得延長1年;另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期間,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。

 留停不得逾2年 必要時得延長1年

  提案指出,為因應2014年12月修正公布的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規定,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,由1年調降為6個月,因此,這次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」也朝此方向修正。

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軍官、士官任職6個月以上,為撫育滿3歲前子女者,得申請留職停薪,主管機關不得拒絕,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,必要時得延長1年。另依家事事件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,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,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。

 受降階懲罰者 降次一級俸級換敘

  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」中,另增訂軍官、士官受降階懲罰者,其官階俸級的換敘方式。三讀條文載明,軍官、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,受降階懲罰者,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;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,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。

 至於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」也配合上述條文進行修正,除了明確區分考績為「年終考績」及「另予考績」; 並增列有特殊情形者,「另予考績」受考人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已達6個月的計算,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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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也新增,依「家事事件法」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相關規定,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,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。

此外,三讀條文另增訂,軍官、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的機關任職,但若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,或正服行特別勤務者,不得調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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